(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时,计算诈骗金额按个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来定,实施犯罪支付的费用不能从诈骗数额里扣除。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诈骗,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按单位诈骗所得数额认定。
(三)行为人多次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案发前已归还部分,从诈骗总额中扣除,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规定体现了合同诈骗数额与定罪量刑的关联,凸显准确计算诈骗金额的重要性。
合同诈骗金额计算分两种情况: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按实际骗取数额算,实施犯罪的花费不扣除。
单位主管和责任人以单位名义诈骗且所得归单位,按单位所得数额算。
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若案发前已归还部分,从总额中扣除,按未归还数额认定。准确计算诈骗金额,对定罪量刑很关键。
结论:
合同诈骗金额计算分个人和单位两种情况,个人按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实施犯罪支付费用不扣除;单位以单位名义诈骗且所得归单位,按单位诈骗所得数额认定。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案发前已归还部分从总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诈骗中,个人诈骗时,核心是关注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实施犯罪而付出的费用不能从诈骗数额里扣除,这是为了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单位犯罪,当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且所得归单位,就按单位的诈骗所得数额来认定。若存在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况,为全面衡量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数额需累计计算;而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予以扣除,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合同诈骗数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所以准确计算意义重大。若你在合同诈骗数额计算方面有疑问,或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合同诈骗金额计算有多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按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实施犯罪支付的费用不扣除。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诈骗且所得归单位,按单位诈骗所得数额认定。多次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案发前已归还部分,从总额中扣除,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
准确计算合同诈骗数额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因其关系到定罪量刑。为保证计算准确,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核实每笔诈骗金额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多次诈骗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进行累计计算。同时,对于案发前归还部分,要准确认定并扣除,确保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真实可靠,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时,诈骗金额按个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认定。即便犯罪嫌疑人在诈骗过程中有为实施犯罪而支出费用的情况,这笔费用也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比如个人在诈骗活动中支付了一些用于伪装身份等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按单位诈骗所得数额认定。
(3)若行为人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其数额需累计计算。不过,如果在案发前已归还了部分金额,那么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这部分已归还的,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提醒:合同诈骗金额计算关乎定罪量刑,不同情形计算方式不同。若涉及合同诈骗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以获得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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