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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员工生病被强迫上班咋处理

姚* 河南-新乡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0.13 11:01:28 346人阅读

劳动法对员工生病被强迫上班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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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生病依法享有医疗期,可休病假,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强迫员工上班,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与用人单位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员工通过明确指出单位行为违法,强调自身医疗期权益,有可能促使单位改正错误。
(3)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还可对其进行处罚,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员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能要求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若对仲裁结果不满,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员工维权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13 15: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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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表明其强迫上班违反法律,自身有医疗期权益。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改正并处罚。
(三)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单位强迫上班通知或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0-13 15:2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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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有医疗期,可休病假,若被强迫上班,维权措施如下:
一是与单位协商,表明其强迫行为违法,自己应享医疗期。
二是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还可能处罚。
三是收集证据,像诊断证明、通知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四是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

2025-10-13 14: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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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生病在医疗期被强迫上班,可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员工生病享有医疗期,可休病假,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在此期间上班的行为违法。若遇到这种情况,员工首先可与用人单位沟通,表明自身依法享有医疗期。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还可能对其处罚。员工也能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单位强迫上班的通知或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加班费、身体损害补偿等。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若大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13:3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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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享有医疗期可休病假,被强迫上班时可依法维权。

1.与用人单位协商,告知其强迫上班违反法律,员工有医疗期权益,争取和平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改正,还可能对其处罚。
3.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单位强迫上班的通知或聊天记录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停止侵权,赔偿加班费、身体损害补偿等损失。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12:38:30 回复

法律对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追索加班费是否有两年时效限制,很多人认为加班工资的追索有两年的时效限制,但是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有两年限制的不是时效,而是举证的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鉴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两年为限。两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也就是说,申请仲裁之日起两年内的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两年以外的由劳动者承担,并且以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为条件。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加班费权益的,同样可以追索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但是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两年之内的工资支付举证责任,劳动者承担两年以外的工资发放举证责任,且需得到用人单位认可。因此除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资料,以备举证所需之外,劳动者也应及时、积极的追索加班工资,否则很可能会面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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