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物业公司主动撤出小区需依据合同约定撤场情形、提前通知业主、完成交接工作,擅自撤场造成损失要担责。
法律解析:
在物业服务关系中,《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主动撤场,首先要依据合同约定,当合同中明确的撤场情形出现,如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达到一定比例时,其撤场具有合同依据。其次需提前通知,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这是为保障业主能及时做好交接及新物业选聘准备。最后要完成交接工作,像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档案资料以及结算费用等。若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撤场,就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物业撤场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或遇到类似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主动撤出小区,需满足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完成交接工作等条件。依据合同约定是指若合同明确规定可提前解约撤场的情形,如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达到一定比例,出现这些情形时,物业公司可依约撤场。
提前通知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让业主有时间做好交接和新物业选聘准备。
完成交接工作则是要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结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若违反规定擅自撤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执行撤场流程,业主也应积极配合,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合同约定是物业公司主动撤场的重要依据。当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规定的提前解约撤场情形出现,像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达到一定比例,此时物业公司撤场符合合同约定。
(2)提前通知是必要程序。物业公司需按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这保障了业主有时间进行交接和选聘新物业。
(3)完成交接工作是撤场的关键环节。要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并结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若擅自撤场并给业主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物业公司撤场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业主遇到物业擅自撤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一)依据合同约定撤场。仔细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其中提前解约撤场的情形,当约定情形出现,如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达到一定比例等,物业公司可按约定撤场。
(二)提前通知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让业主有时间做好交接和选聘新物业的准备。
(三)完成交接工作。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同时结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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