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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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人方面,要及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书面催缴、提起诉讼等有效方式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以避免诉讼时效经过。
(二)业主方面,若物业服务人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在被起诉时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一旦自愿支付物业费后,不能再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欠缴物业费有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即物业要求业主支付欠费,要在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诉讼时效内,物业通过书面催缴、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
3.超三年时效,业主抗辩且物业无中断证据,法院或不支持物业诉求。但业主自愿支付后,不能以超时效要求返还。
结论:
欠缴物业费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主张权利可致时效中断,超时效业主抗辩且无中断证据时法院可能不支持支付诉求,但业主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物业服务人追讨欠缴物业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若在此期间通过书面催缴、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若超过三年且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物业服务人又无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法院可能不支持其支付物业费的诉求。但即便超过时效,若业主自愿支付,之后也不能以已过时效为由要求返还。如果您在物业费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或是遇到类似法律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欠缴物业费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物业服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若在时效内通过书面催缴、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超过三年且业主提出抗辩,物业服务人无中断证据,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诉求,但业主自愿支付后不能以超时效要求返还。
为避免损失,物业服务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书面催缴物业费,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中断诉讼时效。
2.及时掌握业主缴费情况,发现欠费及时处理,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3.若业主长期欠费,可通过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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