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方应第一时间主动与对方重新协商,以友好沟通的方式尝试调整合同条款。
(二)若协商持续一段时间仍无结果,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变化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然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可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它指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
2.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3.主张情势变更要证明变化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显失公平,符合条件就能解除合同。
结论:情势变更能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若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这就构成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不过,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要证明相关变化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若满足这些条件,就能够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大家在房屋买卖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情势变更能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当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方可主张。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3.主张情势变更需承担证明责任,要证明变化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若能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以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获支持。
4.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情势变更确实可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当合同基础条件出现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方有相应权利。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要主张情势变更,必须证明相关变化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提醒:
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有严格条件,需充分举证。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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