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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打错称有赔偿吗

张** 云南-玉溪 消费权益咨询 2025.09.25 16:59:45 343人阅读

超市打错称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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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打错称赔偿分情况。若偶尔疏忽非故意,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多收价款。

2.若超市故意打错称,以低价称卖高价商品,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

3.消费者发现打错称,要保留小票、商品等证据。先与超市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协、市监部门投诉,也可诉讼解决。

2025-09-25 22: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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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打错称赔偿与否分情况而定。若超市因疏忽偶尔打错,无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多收价款。若超市故意打错,比如用低价格商品称重标签卖高价格商品,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消费者发现打错称后,要及时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等证据。
2.先尝试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
3.若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025-09-25 21: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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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超市打错称是否赔偿分情况,偶尔疏忽不构成欺诈,可要求退还多收价款;故意打错称属欺诈,可要求价款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发现打错称应保留证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诉讼。
法律解析:
超市打错称的赔偿判定依据其主观状态。若只是偶尔疏忽,没有故意欺诈的意图,一般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能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价款。但如果超市故意打错称,像用低价商品称重标签卖高价商品,这就构成了欺诈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若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消费者遇到超市打错称的情况,要保留好购物小票、商品等证据。先尝试与超市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超市打错称这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25 20:3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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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超市打错称情况,若为疏忽偶尔打错,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多收价款。
(二)若超市故意打错称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三)消费者发现打错称要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等证据,先和超市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能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9-25 19:5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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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超市打错称赔偿情况不同。若为疏忽偶尔打错,无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能要求超市退还多收价款。
(2)若超市故意打错称,如用低价格商品称重标签卖高价格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3)消费者发现打错称,要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等证据。先和超市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能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消费者遇超市打错称,要及时保留证据,不同情况赔偿不同,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解决方案。

2025-09-25 18:16:42 回复

在超市查处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这属于超市的行为,追责的话是追究超市法人,而不是营业员,营业员只是负有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24章(二)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追责如下: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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