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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小包工头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蒋** 山西-晋城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9.25 12:20:35 378人阅读

工地死亡小包工头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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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死亡时,小包工头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定。若工人和小包工头是劳务关系,小包工头要担责。
2.赔偿项目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算;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算。
3.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具体赔偿结合实际案情和当地标准确定。

2025-09-25 16: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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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死亡小包工头赔偿金额要依具体情况确定。若工人与小包工头是劳务关系,小包工头通常要担责,赔偿涵盖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2.各项赔偿计算有标准,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案情和当地标准综合确定。

建议小包工头为工人购买相应保险分散风险,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处理赔偿事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9-25 16: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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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地死亡小包工头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若为劳务关系小包工头通常担责,赔偿含丧葬费等项目;符合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当工人与小包工头形成劳务关系时,小包工头对工人在工作中的死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年龄情况计算。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则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来处理赔偿事宜。由于具体赔偿金额受实际案情、当地标准等多因素影响,所以需综合确定。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流程,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5 15: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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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包工头应及时收集工人相关信息,如被扶养人情况、年龄等,为准确计算赔偿做准备。
(二)参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严格按照法定公式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三)若工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协助其家属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09-25 14:0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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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人与小包工头存在劳务关系时,小包工头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2)丧葬费的计算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来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一般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则要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案情和当地标准综合判定。

提醒:工地死亡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赔偿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25 13:58:2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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