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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郑** 吉林-延边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9.13 08:25:40 464人阅读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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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各自需注意的要点。
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招聘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且解除决定需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时要制作并送达解除通知,依法支付工资。违反规定解除的,需支付赔偿金。建议用人单位完善招聘流程,留存相关证据,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
2.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要保留通知证据。同时做好工作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协商或仲裁维权。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按规定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13 14: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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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方面,若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且解除行为要在试用期内完成。解除时要制作解除通知并送达劳动者,同时依法支付工资。一旦违反规定解除,就需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方面,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要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同时要做好工作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有未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可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维权。

提醒: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注意保留书面通知证据,遇到权益受损及时维权。

2025-09-13 13: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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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合同。
2.解除应在试用期内作出,制作解除通知并送达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
3.违反规定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注意事项
1.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保留证据。
2.做好工作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有未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可协商、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025-09-13 11:1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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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事项不同。

用人单位方面: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条件才能解除。解除时制作通知送达,依法付工资。违规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方面: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保留证据。做好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遇单位违法,可协商或仲裁维权。

2025-09-13 09:5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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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规定流程解除;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做好交接等事项,权益受损可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且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制作并送达解除通知,依法支付工资。若违规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合同,同时要做好工作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有未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3 09:25: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确定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限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间,还应当考虑对标的物试用或者检验的合理期间,如果试用期间太短,则买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检验或者试验标的物,从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合同法》第171条还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三)确定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尽管依据《合同法》规定,采用交付主义原则,但是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应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一、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理解在我国非标准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现类似约定,如:“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须征得违约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到违约方后生效”等。我们可以将此类条款理解为:1、解除合同行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是守约方于违约方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2、解除合同应有时限规定,当违约方的导致对方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时,守约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3、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违约方后即可生效。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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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5 29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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