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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同意才能从房产证上除名吗?
一般来说,从房产证上除名通常需要共有人同意。因为房产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相应权益,未经同意擅自除名侵犯其权益。解决方案是先和共有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房产证、同意除名协议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除名手续。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决是否能除名。
房产证是证明房屋产权人的凭证,房产证可以写两人的名字,但房产证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必须一致。即购房合同上有几个人,房产证上有几个人。房屋权益的归属,又根据以下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1、贷款买房,房产证一人名字、贷款还未还清:遵循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需要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也就是说,贷款买房,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只能有一人名字。【通常这种情况很难增加产权人,需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基于此,双方可以签一份附加协议来确定划分比例,并去公证处公证确权,同时,双方也可以各自保留划款到开发商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备后患。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进行确权。《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办房产证时,房产证上虽然只能是购房合同上的一个人名,但其他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共有证上标明共有人所占比例。也就是说,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2、贷款买房,房产证一人名字、贷款已还清:以第三人名义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证加名申请就可以了,但因为没有直系血源关系或婚姻关系的,房产证上加名字,将视为房屋买卖。3、一次性付清:双方名字可以都写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前提依然是购房合同、房产证上的人名必须一致。、产证没下来的,可以跟开发商协商,进行购房合同变更,直接补充产权人,再去办理产证。、根据现有合同已办理房产证的,进行产权人变更,以第三人名义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证加名申请。、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进行确权。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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