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内容很感兴趣,能否详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说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决方案就是,单位和员工先协商变更合同,若协商不成,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补偿解除合同,员工若不满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08-20 20:25:3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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