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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待岗降低工资不辞退怎么办

李* 内蒙古-兴安盟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8.09 06:27:11 327人阅读

变相待岗降低工资不辞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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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先与单位协商,明确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恢复正常工作,协商中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对用人单位调查和处罚。

(三)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想继续工作,可一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变相让劳动者待岗降薪,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无书面变更协议,违反了此规定。

2025-08-09 11: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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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变相让员工待岗降薪却不辞退,这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先和单位协商,按原合同支付工资、恢复工作,协商时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2.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调查处罚单位。也可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工资、继续履行合同。

3.若不想继续工作,仲裁时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25-08-09 09:4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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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变相让劳动者待岗并降薪却不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协商、投诉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降低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恢复工作,协商时保留好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会对单位调查处罚。也能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继续履行合同;若不想继续工作,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如果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方案。

2025-08-09 08: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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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变相让劳动者待岗并降薪却不辞退,这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先与单位协商,要求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恢复正常工作,同时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协商证据。
-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对单位调查处罚。
-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想继续工作,仲裁时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25-08-09 08: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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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变相让劳动者待岗并降低工资却不辞退,这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单位擅自变更薪资和工作状态属于违约。
(2)劳动者先与单位协商,这是解决纠纷的友好途径。在协商过程中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在后续维权时证明双方沟通情况及单位的不合理行为。
(3)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外部干预方式。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对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罚,能起到督促单位改正的作用。
(4)劳动者还能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继续履行合同;若不想继续工作,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

提醒:
维权过程需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09 07:48:58 回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薪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薪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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