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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怎么举证

王* 河南-南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7.15 07:57:21 374人阅读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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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举证,需准备劳动关系、交通事故、上班路线、时间四方面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能证实你与单位的雇佣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只有本人非主要责任才可认定工伤,现场照片等也是事故发生的有力证据;上班路线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上下班路线上;时间证据能证明事故发生于合理上下班时间。准备好这些证据,能有效维护自身工伤认定权益。若您在工伤认定举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5 1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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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举证需从多方面准备证据以维护权益。
1.劳动关系证明要提供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是认定工伤的基础。
2.交通事故证据方面,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本人非主要责任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及就医记录等。
3.上班路线证据可通过居住证明、上下班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事故发生路线是合理上下班必经路线。
4.时间证据需提交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等,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上下班时间。

建议提前了解工伤认定证据要求,遇到事故及时收集留存各类证据,确保认定过程顺利进行。

2025-07-15 11: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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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证明至关重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证实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若缺乏这些证据,可能无法确认劳动者与单位的雇佣关系,导致工伤认定受阻。
(2)交通事故证据中,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划分,本人非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的关键条件。现场照片、视频及就医记录可补充证明事故情况。
(3)上班路线证据方面,居住证明、打卡记录、同事证言能证明事故发生路线是合理上下班必经路线,若路线不合理,工伤认定可能不被支持。
(4)时间证据可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上下班时间,考勤记录和单位作息规定是重要依据。

提醒:证据需真实有效,若情况复杂或证据收集困难,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10:4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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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证明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此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交通事故证据
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因为只有本人非主要责任才可认定工伤,同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以及就医记录。

(三)上班路线证据
准备居住证明、上下班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证实事故发生路线是合理的上下班必经路线。

(四)时间证据
提交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等,证明事故发生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5-07-15 09: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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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举证需注意:
1.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实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2.交通事故证据:拿到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非本人主要责任才符合工伤认定。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和就医记录。
3.上班路线证据:用居住证明、打卡记录、同事证言,证明事发路线是合理上下班路线。
4.时间证据:提交考勤记录、单位作息规定,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备齐这些证据可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15 09:11:20 回复

对于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您好,关于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能怎么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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