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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赵** 新疆-石河子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17 07:29:16 400人阅读

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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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效,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合同交付房屋。
(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与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且房屋未交付,先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合同;若均未支付,先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
(四)两份合同中一份已产权登记,已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5-06-17 09: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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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有效合同,买受人有权利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保障自身对房屋的权益。
(2)若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要赔偿损失,并且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以此弥补买受人的损失。
(3)当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且标的房屋未交付时,先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能要求履行合同;若均未支付,先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
(4)若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产权登记,已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提醒:购房者遇到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情况较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2025-06-17 09:0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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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有效合同买受人可要求交付房屋,无法取得房屋的可解除合同并获赔偿;未登记且未交付时,先付款或先订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一份已登记则登记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未取得者可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形中,为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不同处理规则。对于有效合同,买受人基于合同享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权利。若无法取得房屋,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都是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以此惩罚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两份合同未登记且未交付时,按付款或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履行对象,保障先行动的买受人权益。当一份合同已登记,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依据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您遇到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7 08:4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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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一房二卖处理时,需根据不同情况保障买受人权益。有效合同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无法取得房屋的,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与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若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且房屋未交付,先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合同;都未支付时,先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
3.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产权登记,已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建议: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密切关注房屋产权情况。出卖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一房二卖行为,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2025-06-17 08:4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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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合同有效,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交房。无法取得房屋的,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与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让出卖人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2.两份合同都未登记且房屋未交付时,先付款的买受人能要求履行合同;都没付款,先签合同的可要求履行。

3.若一份合同已产权登记,登记的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的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025-06-17 07:55: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范本出售方(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藉: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码:电话: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1.由仲裁机关仲裁;2.由人民裁判;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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