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29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27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018-03-17 20:46:55 回复
你好!孕妇更改劳动合同期限是可以的,不过一般称之为顺延。所谓顺延是指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即相应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续签是指现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等合同条款可能都会变更。 这个与保险没有联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按劳动法精神,哺乳期为产后1年。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个人都需要考虑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实像您现在的情况公司可以选择劳动合同顺延或续签,若其选择顺延,则可能有两种考虑:一是等到哺乳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和您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和您终止劳动关系。
2018-03-17 20:36:5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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