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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依据如何规定

吴** 广东-阳江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5.29 23:28:56 432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依据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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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类政策性房屋涵盖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

(二)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先查看合同有无约定管辖法院,若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向约定的法院起诉。

(三)普通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若已交付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未交付不动产仅支付价款,向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5-30 07: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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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依据区分政策性和普通两类情况。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涉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合同有有效管辖约定,遵循约定;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未交付仅支付价款,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议如下: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优先。
2.交易政策性房屋,明确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普通房屋交易未约定管辖时,清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情况,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2025-05-30 05:1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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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约定管辖从约定,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政策性房屋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而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约定来。若未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合同履行地方面,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未交付仅支付价款,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您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30 03:3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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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明确,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相关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规定保障了案件与不动产紧密联系下的合理处理。
(2)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遵循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给予双方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3)普通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未交付仅支付价款,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规则细化了管辖确定方式。

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注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不同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管辖规则不同,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以准确适用管辖规定。

2025-05-30 02: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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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房屋的,按不动产纠纷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规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未交付仅付款,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25-05-30 00:20:2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富航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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