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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预售证退款怎么办

陈* 陕西-延安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5.23 08:39:37 439人阅读

开发商无预售证退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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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要求退款合理合法。依据法律,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所以购房者有权利要求退款。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先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向其明确指出因无预售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
-若协商不成,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无证预售的违规行为,利用行政手段推动问题解决。

2025-05-23 15: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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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合同无效。这是购房者要求退款的重要法律依据。
(2)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后,可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退款事宜。明确指出因对方无预售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表达。
(3)若协商不成功,购房者可以收集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且购房者还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4)购房者也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无证预售的违规行为,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

提醒: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购房者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3 13:3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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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开发商协商时要明确指出因其无预售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表明自己的合理诉求。

(二)协商不成时,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无证预售的违规行为,依靠行政手段推动问题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25-05-23 12:1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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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无预售证卖房,购房者要求退款合理合法。因为没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购房者可先和开发商协商,说明因对方无预售证,要解除合同并退款。

3.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款及利息,还能要最高一倍房款赔偿。

4.也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违规,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2025-05-23 10: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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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购房者要求退款合理合法。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所以当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时,购房者有权利要求退款。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明确指出因对方无预售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若协商不成,购房者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让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此外,购房者也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无证预售的违规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3 09:58: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的主体合格是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何预售方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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