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承担主体是单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单位负责。若单位未派人,要支付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且确认需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分三个等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结论: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应支付费用;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分不同等级有不同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所在单位有责任承担护理事宜。若单位未派人护理,就需要支付相应护理费,这保障了工伤职工在该期间的护理需求。而生活护理费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当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且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区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体现了不同护理程度的差异。如果遇到工伤护理费用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承担主体的确不同。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若单位未派人护理则需支付护理费,这体现了单位对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初期的保障义务。
2.生活护理费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评定伤残等级且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按生活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3.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单位应重视停工留薪期护理安排,及时派人护理或支付费用。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严格规范确认流程,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能获得相应护理待遇。
法律分析: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在职工停工留薪期间,若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责任主体是所在单位。单位有义务派人护理,若未派人护理,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这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2)生活护理费:需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当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且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为工伤职工长期的生活护理提供了经济支持。
提醒:
工伤职工要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生活护理费,单位应依法承担停工留薪期护理责任,不同情况的工伤护理费用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对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所在单位应重视职工护理需求,若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单位应派人护理;若未派人,就需支付相应护理费,可根据当地护工市场行情或参照相关标准计算费用。
(二)对于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得相应费用。注意不同护理等级对应不同的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专业解答护理费用计算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数和周期。有固定收入者按误工损失费算,无固定工作或聘请护工则参考当地护工市场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住院期间按票据金额补偿,无票据可参考人均月工资。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基金按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给予不同级别的生活护理费用补贴。
专业解答关于护理费用,应优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由协商。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工治疗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并遵守相关法规。
专业解答护理费用计算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数和周期。有固定收入者按误工损失费算,无固定工作或聘请护工则参考当地护工市场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住院期间按票据金额补偿,无票据可参考人均月工资。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基金按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给予不同级别的生活护理费用补贴。
专业解答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律师解析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该员工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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