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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完了之后公司还是没钱怎么办

罗** 青海-果洛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5.05 11:07:25 443人阅读

仲裁完了之后公司还是没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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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保障权益。法院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追加股东责任以及申请破产清算是可行办法。
2.具体措施如下: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拍卖、变卖用于偿债。
若公司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可申请代位执行,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发现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公司无经营能力且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剩余资产。

2025-05-05 15: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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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之后通过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来偿债。
(2)当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行使时,可申请代位执行,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3)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若公司无经营能力且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等操作有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05 15: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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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再拍卖、变卖用于偿债。

(二)若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追讨,可申请代位执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三)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四)公司无经营能力且资不抵债时,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剩余资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05-05 14:1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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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生效公司没钱支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偿债。
二是若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管,可申请代位执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偿债。
三是发现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等,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四是公司无经营能力且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清算,参与分配剩余资产。

2025-05-05 13: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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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代位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无力支付款项时,有多种途径保障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公司名下各类财产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偿债。若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行使,债权人可申请代位执行,由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当公司无经营能力且资不抵债,债权人还能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参与分配剩余资产。如果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确定具体操作或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05 12:50: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裁决完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裁决书下来之后,就可以根据裁决书要求执行裁决内容。如一方拒绝履行的,可以向当地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如何上诉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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