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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第三个月,没签合同,找董事长说这件事,经理和董事长当时没有说赔偿这件事,给我赔偿?

ask****800 吉林-四平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4.28 13:42:26 421人阅读

我在金店做摄影师,试用期第三个月,没签合同,第三个月4月1号上午,经理让我拿一块和田玉拍照,在拿货过程中,不小心掉地上,掉了一个小角,这块和田玉标签价格是3万。当场给经理打电话告知事情,3号,找董事长说这件事,经理和董事长当时没有说赔偿这件事,让我回去继续干活。4月30号我想离职,今天是28号,没有人来联系我这个玉怎么处理,如果30号离职当天,给我赔偿,怎么办,我可以维权到赔多少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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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试用期没签合同,公司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和田玉损坏,若工作中正常操作失误,不应全由你担责。若离职时让你赔偿,可与公司协商确定合理赔偿比例。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工作及玉损坏相关证据,通过合适途径争取合理权益,双倍工资可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以自身过错比例定,尽量争取少赔。

2025-05-09 20: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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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431136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17条

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应当承担的用人风险。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权利。法院在认定重大过失时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损害后果的大小及各类相关因素综合考量,由劳动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您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摔碎玉的过程中是否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

2025-04-28 13:5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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