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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肖** 天津-河北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25.04.22 09:33:22 478人阅读

什么情形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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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给用人单位付违约金,主要就两种情况。先说第一种,要是劳动者违背了服务期约定。啥叫服务期约定?就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了专项培训费用,专门对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然后就能跟这个劳动者签个协议,规定个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了这个服务期约定,那就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交违约金。

再看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好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跟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那些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得说好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每个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总之,劳动者得遵守这些约定,不然就得承担付违约金的后果。

2025-04-22 11: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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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针对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双方可订立协议来约定服务期。一旦劳动者违反此服务期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总之,劳动者需明确自身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相应后果。

2025-04-22 11:1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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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给用人单位付违约金,主要就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了专项培训费用,还对其做了专业技术培训,那就可以和这个劳动者签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付违约金。另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跟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还得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付违约金。

2025-04-22 11: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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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就能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此约定,就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还得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同样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5-04-22 11: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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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还对其做了专业技术培训,那就可以和该劳动者签协议约定服务期。一旦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得按约定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同样得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劳动者得清楚,不是随意就能离职不用承担责任的,在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些情况时,违反约定就得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后果,这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2025-04-22 10:18: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损失赔偿。经过审理,一审认为:第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第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雷同学不服一审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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