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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李** 山西-运城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4.10 15:42:47 345人阅读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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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首要标准是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不仅有正常上下班时间,还包含合理的迟到、早退时间;合理路线指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等常见路线,这是界定是否在正常上下班范畴的基础。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可能认定工伤。员工在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十分关键,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符合条件,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行。
(3)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也可认定,像下班顺道买菜这种常见生活场景。不过要留存好事故相关证据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步骤。

提醒:
注意保留事故证据,不同责任认定和情况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0 19: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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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理时间和路线范围。上下班遵循正常时间,迟到、早退等情况合理时也算;路线要在工作地与住所地等之间合理往返。
(二)确认事故责任。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中,如承担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
(三)注意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像下班顺道买菜等情况也可能符合工伤认定,同时要留存好事故相关证据,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5-04-10 18: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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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标准如下:
1.合理时间与路线:正常上下班时间、合理迟到早退时间算合理时间;工作地与住所地等往返路线属合理路线。
2.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在交通事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员工负同等、次要或无责可认定工伤,主责或全责则不行。
3.其他合理路线:下班顺道买菜等也算。要留存事故证据,及时申请认定。

2025-04-10 17: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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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符合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伤害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三个标准,且要留存证据及时申请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有着明确规定。合理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以及合理的迟到、早退时间;合理路线包含工作地与住所地等往返路线,像下班顺道买菜这种也属于合理路线范畴。同时,只有员工在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时,才能够认定为工伤,若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保障自身权益,员工需留存好事故相关证据,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大家在工伤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0 16: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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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符合多项标准。员工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才能顺利认定工伤。
1.需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包含正常上下班时间及合理的迟到、早退时间;合理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等的合理路线。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员工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才可认定工伤,若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
3.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例如下班途中顺道买菜等情况也符合条件。

建议员工在遇到此类事故时,及时留存好事故相关证据,并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确保自身权益能得到保障。

2025-04-10 16:17: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上下班途中工伤怎么认定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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