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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解除合同,咨询下合同解除产生不当得利

刘* 河北-保定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12 09:43:35 13人阅读

我要跟我的合作商解除合同了,我对他们现在是一点都不信任,咨询下合同解除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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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因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但该返还义务在性质上应如何确定,尚存争议。权利人是依据物权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之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种争论的意义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如以前的案例分析,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样,既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又有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2018-03-12 09: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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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其所得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福利的权利。依《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解除产生不当得利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不当得利须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所取得财产利益,在形态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未经清偿消灭等。取得财产利益,可以是行为,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甚至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实。
  
(2)致他人受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若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使他人受损,“利己而不损人”时,当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受损失的形态上,与取得的利益相对应,包括既存的财产的减少,或可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两种形态。
  
(3)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通说认为,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是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而非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在所取得的利益与所受的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但超出损失的利益,在扣缴劳务及管理费后,由法院收缴。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根据,若有法律上的根据,纵使相对人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了。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无根据及取得利益是有根据,但尔后该根据被消灭两种形态。没有法律上根据之“法律”,不仅指民法、商法等私法,也包括公法。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项的依据虽然存在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无效,被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款项没有合法根据,被告所得的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018-03-12 09: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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