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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卖房是有效买卖合同吗

杨* 天津-宝坻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4.04 10:50:21 442人阅读

表见代理卖房是有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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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代理人,如果发现有人可能以表见代理形式卖房,应及时与相对人沟通,表明卖房人无代理权;若合同已签订且自己不想履行,需收集证据证明买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人无代理权。
(二)对于买房人,在签订卖房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卖房人的代理权凭证,查看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陷入无权代理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25-04-04 16: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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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卖房,买卖合同通常有效。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觉得其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若买房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像持有授权文件等,且善意无过失,合同就符合生效要件,被代理人要受合同约束,违约需担责。

3.若能证明买房人知道或应知道卖房人无代理权,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或受影响。

2025-04-04 14:4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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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表见代理卖房,若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买卖合同一般有效,被代理人需受合同约束;若买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人无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表见代理卖房的情况中,当相对人基于一些合理迹象,像卖房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长期以被代理人名义处理房产事务等,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并且买房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那么该卖房的买卖合同就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被代理人要受到合同约束。若被代理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能证明买房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卖房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那么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的效力也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大家在类似表见代理卖房的事务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04 14:3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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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卖房时,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且自身善意无过失,买卖合同通常有效,被代理人需受合同约束,违约要担责;若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人无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或受影响。
2.对于买房人,签约前应仔细核查卖房人授权文件,可要求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向被代理人核实授权情况。
3.对于被代理人,要妥善保管个人文件,避免他人滥用;若发现有人冒用自己名义卖房,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4.为保障交易安全,可通过专业律师审查合同,进行房产交易公证,降低交易风险。

2025-04-04 12: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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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表见代理卖房的核心在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例如,当卖房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或者长期以被代理人名义处理房产相关事务,这就会让买房人产生卖房人有代理权的合理认知。
(2)在买房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被代理人需受合同约束。若被代理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能证明买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人无代理权,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提醒:
买房时要仔细核实卖房人的代理权,避免陷入无权代理纠纷;被代理人也要妥善保管授权文件,防止他人无权代理给自己带来损失。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4 10:54:23 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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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24.06.10 108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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