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甘南法律咨询 > 甘南担保纠纷法律咨询 >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赵* 甘肃-甘南 担保纠纷咨询 2020.09.25 09:25:20 484人阅读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甘南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甘南金融保险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2020-09-25 09:27:20 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复代理是有权代理,是征得代理人同意的。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导读: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表见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复代理是有权代理,是征得代理人同意的。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专业解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区别二者在其概念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异性;所针对的具体对象领域也各不相同;其诞生方式以及达到的实际效果亦大相径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两类权利使用的自由度也存在显著区别。尤其体现在登记和变更程序的施行层面,更是截然不同。最后,二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及程度同样不可混同。

    2024.10.15 1182阅读
  •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二者有何区别

    专业解答股东直接诉讼和个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代表诉讼,分别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针对个人权益受损,后者因公司怠于维权。起诉原因、目的和主体不同:代表诉讼针对管理层损害公司,为中小股东权益,诉权形式上归股东但实质为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指向侵权高层,公司可能仅第三方参与。原告资格、程序和赔偿归属在两者间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代表诉讼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以防止滥用。

    2024.09.12 1691阅读
  •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专业解答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般情况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相对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024.09.07 1637阅读
  • 合同诈骗罪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专业解答分析前,需明确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获不当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代表本人进行民事行为,意在构建本人与第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理解对后续分析至关重要。

    2024.08.27 1926阅读
  • 合同诈骗罪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专业解答分析前,需明确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获不当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代表本人进行民事行为,意在构建本人与第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理解对后续分析至关重要。

    2024.08.24 1435阅读
  •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有什么

    2025.05.30 906阅读
  • 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析 执行董事和法人之间的概念不一样,公司法人主要是.民法概念,而董事长则是实务中代表公司、行使相应职权的人。执行董事和法人的级别也会不同,董事长可以是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一定持有绝对的或者大多数的股份。法人代表也可能是股东会授权的,不一定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法人的含义也不同,董事长是公司最高的管理者,而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负责人。

    2025.05.30 1420阅读
  •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是哪些?

    律师解析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 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于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2025.05.29 1195阅读
  •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2025.05.17 1232阅读
  •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是哪些?

    律师解析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代表诉讼制度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 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于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2025.05.11 1397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金融保险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