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情形:
1.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卖方明确表示不买/不卖,这种行为即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当然实践中需要证据予以证明;
2. 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易完成期限(如过户完成时间、交楼完成时间、收到全款时间),而因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交易完成期限内完成交易,另一方可以《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不会约定交易完成期限(如过户完成时间、交楼完成时间、收到全款时间),只会约定当事人的办理期限或申请期限,因此,该种情形的适用少之又少。
您好!根本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迟延履行所致的根本违约
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4、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根本违约包括哪些情形问题的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做法有: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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