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是能撤销,而是直接无效。像有人虚假表意做的民事行为,按民法典就是无效的。恶意串通违背诚信原则,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不用等谁去撤销。
利益受损方可以找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为无效。一旦认定恶意串通成立,行为就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恶意方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保障受损方权益。
结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并非可撤销。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双方恶意串通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这严重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等原则。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此行为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一旦认定恶意串通成立,会判定行为自始无效,让一切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还会依据情节要求恶意串通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此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疑似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确实是无效而非可撤销。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对法律秩序和他人权益的公然侵犯。
为应对此类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利益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对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如双方的沟通记录、相关交易文件等。收集证据的过程需合法合规,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2.受损方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主张该行为无效的申请,详细说明恶意串通的事实和自身受损情况。
3.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恶意串通成立后,会依法判定行为自始无效,并责令恶意串通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受损方需积极配合执行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
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明确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就属于此类,因其违背诚实信用等原则。
比如,双方故意合谋,通过虚假交易来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债权,这种行为就符合此规定。
(2)行为性质上,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撤销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当事人去行使撤销权。
(3)救济途径上,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该行为无效。一旦认定恶意串通成立,会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状态,恶意串通方还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提醒:
注意识别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若怀疑自身利益因此受损,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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