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越代理权限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超越代理权限、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这三个条件。若仅超越代理权限,不满足后两个条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2.为避免因超越代理权限产生的纠纷,被代理人应加强对代理人权限的明确和管理,清晰界定代理范围并形成书面文件。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要仔细审查代理人的权限证明文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要求代理人出示授权书等。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表见代理有严格的构成条件,超越代理权限只是其中一项,不能仅凭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2)构成表见代理,除超越权限外,相对人要善意无过失,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知道代理人越权,还得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交易中,相对人应查看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3)要有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像被代理人曾授权或者交付印章等情况。若仅超越权限,不满足后两个条件,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提醒:
在交易中要注意审查代理人权限和相关授权表象,避免因误认表见代理而遭受损失。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相对人遇到可能涉及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要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仔细审查自身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是否有让自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查验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件、过往交易中被代理人的态度等。
(二)被代理人若发现有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事,若不想承担相关后果,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相对人并非善意或不存在代理权表象。
(三)若不确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未确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前,被代理人对于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先不进行追认,等待情况明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超越代理权限不必然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觉得其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担责。
2.构成表见代理有三个条件:代理人超权限;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且不应知超权限,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曾获授权、持有印章等。
3.若只超权限,不满足后两个条件,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结论:
超越代理权限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存在代理权表象等条件才构成,否则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法律解析:
表见代理的构成有严格条件。仅代理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是不够的,还需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代理人越权,同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果仅超越代理权限,却不满足后两个条件,该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要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比如业务员拿着过期的授权书去签合同,若对方稍加核实就能发现授权过期,这就不满足善意无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涉及代理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这个表见代理的意思是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行为人有代理权来与其行使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越权代理的意思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是超过了代理权的范围的。
专业解答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是否享有代理权。因为实际上越权代理是享有一定的代理权,只不过说超过有授权的范围行使了相关的行为,但是后者的话是属于没有根本就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之下所实施行为。
专业解答表见代理其实是没有代理权的越权代理他是在某一部分有代理权限的事情上做出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他对被代理人的某些事情有代理权,但是对其他事情没有代理权,但是却越权使用这一部分代理权。
专业解答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越权代理有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表见代理却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在很多事实案件中,越权代理虽然是超过了自身所有权利的权限,但是也起到了推动案件积极进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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