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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任* 广西-贺州 合同终止咨询 2025.03.19 04:54:02 307人阅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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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和约定解除,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需结合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判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通常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继续性合同,像买卖合同这种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解除后通常有溯及力,双方需恢复原状,已履行部分可要求返还,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而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履行在一定持续时间内完成,其解除一般无溯及力,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并且,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约定,会按照约定执行。总之,判断合同解除效力是否溯及既往时,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如果您在合同解除方面遇到难题,或是对合同效力等问题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9 07:1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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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分法定和约定两种。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非继续性合同,像买卖合同这类履行是一次性的合同,解除通常有溯及力。解除后双方要恢复原状,已履行部分能返还就返还,不能则折价补偿。
3. 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履行需一定时间,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只对未来生效,已履行部分不受影响。
4. 若当事人有相关约定,按约定来,最终要结合合同性质和约定判定。

2025-03-19 07: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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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与约定解除,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要区分情况判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通常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若当事人有约定则从约定。
2. 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如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积极配合恢复原状,已履行部分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按市场价值折价补偿。
    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双方按解除后的情况处理后续事宜,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避免后续纠纷。

2025-03-19 06:2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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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要区分不同情形。
(2)非继续性合同,即履行是一次性行为的合同,解除通常有溯及力。比如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要恢复原状,已履行部分能返还的要返还,不能返还的需折价补偿。
(3)继续性合同,履行在一定持续时间内完成,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像租赁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4)若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约定,应遵循约定。综合来看,合同解除效力需结合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来判定。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对合同解除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不同合同情况不同,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3-19 06:0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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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非继续性合同,如买卖合同要解除,解除后可要求对方把已履行部分返还,若不能返还就折价补偿,因为这类合同解除通常有溯及力。
(二)若是继续性合同,像租赁合同解除,不用纠结已履行部分,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因为这类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
(三)在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这样发生解除情况时就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3-19 05:28:47 回复

但一般来说,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撤销该合同,且受赠人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的义务,该合同也没有出现合同终止的其它事由,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  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被赠与人撤销,或者出现了法定撤销的情形,或者该合同出现了终止的事由,则遗嘱高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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