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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书是否可视作劳动工作合同申请书

龚* 福建-宁德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2 14:34:20 7人阅读

只有入职申请书,没有签订劳动工作合同申请书,现在实习三个月已经结束了,又正式工作了一个月,想离职公司不发正式一个月的工资,想问这种具备法律效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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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书不是劳动合同申请书,但是当没有签订劳动工作合同申请书时已经发生了实际的雇佣关系时,可作为有效的书面材料进行有效证明。

2018-03-02 14:4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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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签订劳动工作合同申请书,但是已经发生实际用工关系了,现在法律都是倾向于劳动者的,入职申请书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工作合同申请书,但可以作为产生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资料。

2018-03-02 14:36:2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虽然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但若该员工客观上已经与上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则录用该员工已无法律障碍,可以入职。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参考如下方式减免法律风险。
1、必要的背景调查
首先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无法提供的原因,做好相应的背景调查。
多方查验,检验并判断员工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2、信息搜索
对于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信息搜索,总会找到一些有效信息。
3、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
背景调查过后,公司可要求员工提供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并保证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对原单位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全部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其内容也不符合合同签订的必备条款规定,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
老黄于2010年12月26日入职某航空用品公司。入职时,公司要求老黄填写《劳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工作履历等,又让其在公司制作好的《服务自愿书》上签名。此后,公司没有再另行通知老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个多月后,老黄认为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资,又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各项赔偿。仲裁期间,公司理直气壮地拿出当初老黄入职时填写的《劳工入职登记表》、《服务自愿书》,声称上述文件有老黄的签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录用的批注,有约定老黄的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此主张公司无需向老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诉至,经审查认为,虽然公司关于《劳工入职登记表》及其附属的《服务自愿书》的陈述属实,但是上述文件缺乏劳动合同期限等其他最基本的劳动合同内容。而且这两份文件只是员工入职履行的登记手续,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遂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老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也制作了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但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老黄填写的《劳工入职登记表》和《服务自愿书》并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判令公司承担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约占劳动争议案件三分之一左右,建议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重大事项给予足够的重视。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规范的形式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即使用人单位因急需用工,同时又考虑到劳动者在入职后可能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希望通过让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资料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将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进行完善,同时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在内容上要体现出双方对上述内容和约定的确认,并且尽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这样,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权益,绝对不能因为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就高枕无忧地认为双方通过这样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类内容,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却不完善,没有完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了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上述责任与完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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