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N+1”赔偿金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必须支付的,是否支付需根据具体法定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N”即经济补偿金,在如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1”部分,是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或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下,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若已提前30日通知,则无需支付这“+1”部分。所以,“N+1”赔偿金的支付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你对“N+1”赔偿金相关问题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N+1”赔偿金不是任何时候都得支付。
它的支付有特定情形要求。
2. “N”即经济补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像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外)等法定情形下,单位要付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3. “+1”部分,在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形下,单位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后解约,若提前通知了,就不用付这“+1”。
“N+1”赔偿金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必须支付,需根据具体法定情形判断。
1. 关于“N”即经济补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比如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在离职后有一定经济基础。
2. 对于“+1”部分,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或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时,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若已提前30日通知,则无需支付这“+1”部分。
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做好规划和通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支出。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
法律分析:
(1)“N+1”赔偿金并非必然支付。“N”即经济补偿金,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支付,比如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计算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2)“+1”部分有特定适用情形。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或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下,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若已提前30日通知,则无需支付这“+1”部分。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明确“N+1”赔偿金的适用条件,避免因误解引发劳动纠纷,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N+1”赔偿金不是所有情况都要付。“N”即经济补偿金,像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单位要付,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二)“+1”部分,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或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下,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要额外付1个月工资;若提前通知了,就不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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