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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不包括什么

罗* 河北-沧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2.16 09:36:37 330人阅读

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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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中,通常包括了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情况。然而,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合同违约: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并采取了相应的减损措施;履行义务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标准;合同更改或者解除是基于双方同意且遵循了合法的程序进行的;若依照诚信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看,则不应将其定性为违约行为。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对于是否构成违约的判定,应该全面地考虑到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

2024-12-16 12: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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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合同违约包括拒绝执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但以下情况通常不会视为违约:
1.遭受不可抗力,已尽通知和减损义务;
2.履行符合协议要求;
3.合同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程序;
4.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不应视为违约。
需注意,判定违约应结合合同条款、法规及实际案件情况。

2024-12-16 10: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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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合同里违反了约定,那可真不是小事儿,基本上可以归纳成好几种情况:像故意不肯兑现承诺、拖拖拉拉地没准时完成任务、只完成了部分工作但没有全部按要求来等等。但是你也别担心,有那么几种情况是不算违约的噢。比如说,因为突然发生了一些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情况,结果没能按时完成合同上的事儿,而且这个人已经提前通知过对方,并且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另外只要他们完成合同规定的事情时,达到了合同里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也是可以理解的;还有就是,如果两方商量好了把合同给改动或者取消掉,还得符合法律上那个规定的程序才行;最后根据我们平时做人做事的规矩和诚信原则来看,有些行为实际上可能不能算做违约。不过话又说回来,到底是不是违约还要看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法规,当然还少不了要参考实际发生的具体事件。

2024-12-16 10: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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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就是说你没按照说好的去做对。比如你不想给货给你货晚了或者明明说了把东西全给我,结果只给了一部分这样子。但是有几种情况是不能算作违约的:第一种就是因为天灾人祸什么的没法完成协议上的任务,而且你已经提前告诉过我这个事情并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了;第二个就是说你把东西给我的时候,质量和数量都跟我们之前说的一样;第三个就是我们两个商量好了,觉得这个合同需要修改或者取消,而且我们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的;最后一个就是基本的商业道德问题有些行为是不能算作违约的。不过得提醒你,到底是不是违约得看具体的合同内容,法律规定还有实际发生的事情综合起来再说。

2024-12-16 09:58: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规则。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什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A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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