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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吕** 广东-潮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1.25 14:55:19 355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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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如下:
其一,有一方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来订立合同,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其二,是恶意串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其三,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
其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然而,像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愿,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的约定并且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如果合同的签订只是存在一些比较轻微的瑕疵,只要经过补正或者这些瑕疵不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也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必须要综合具体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不能仅凭某一个方面就轻易下结论。

2024-11-25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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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那些事儿。就拿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来说,就好像员工想买套房子,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子的重大质量问题,还骗员工说没问题,这就属于欺诈,合同就可能无效咯。再看看恶意串通那档子事,比如说员工和开发商私下勾结,故意抬高房价,损害了国家或者其他购房者的利益,那这合同肯定得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好比员工想通过买房子来洗钱,表面上看是正常的房屋买卖,实际上是干违法的勾当,那这合同也得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像在一些学区房的买卖中,开发商为了多赚钱,故意把房子建得离学校很远,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孩子上学的利益,这合同也得无效。
不过,要是双方都是真心实意想买房子,合同条款也是公平合理的,没违反法律法规,那这合同就是有效的。就算合同签订的时候有点小瑕疵,只要能补正过来,或者不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那也不算无效。所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可得综合考虑各种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不能随便就说合同无效。

2024-11-25 18:3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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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这么一些。比如说,有一方会使用欺诈手段,或者以胁迫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这种行为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还有那种恶意串通的情况,这会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用合法的形式去掩盖非法的目的,这也是不行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属于无效范畴;以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不过,要是双方都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公平合理的约定,然后双方也达成了一致,这样订立的合同就不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合同的签订只是存在一些比较轻微的小毛病,只要经过补正或者这些瑕疵不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那也不能构成合同无效。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判断合同到底是不是无效,必须要综合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才能准确地作出判断。

2024-11-25 17:0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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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通常有这么一些。比如说,有一方用欺诈的手段,或者是胁迫的方式来订立合同,这就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还有那种恶意串通的情况,那可不得了,会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有的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就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这种行为也是不行的。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类的,合同也会无效。
不过,要是双方都是真心实意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的约定,并且达成了一致,这样订立的合同就不是无效的。而且,如果合同的签订只是有一些比较小的毛病,只要能补上,或者说不影响合同主要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那也不能算合同无效。这里要特别注意,判断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得综合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况,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可不能随便就下结论。

2024-11-25 16:28:19 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2、因欺诈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3、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4、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2、因欺诈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3、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4、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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