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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李*** 安徽-安庆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29 07:31:04 402人阅读

明知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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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一房二卖"所引发的各类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种应对策略和方法:第一,首先要确定该物业是否已经完成所有的转让程序,倘若已顺利完成相关过户手续,那么这栋房子的所有权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在其官方文件上注册登记的购买者;其次,如果该物业并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登记,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购房资金转移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即寻找出那些已经全额或大部分支付购房款项的人,他们将有资格成为该房产的新任合法拥有者;最后,我们还需要依据各买卖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定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24-10-29 10: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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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房二卖”问题所应采取的具体策略和处理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要步骤便是对该房屋的过户状况进行全面确认,一旦房屋成功完成过户手续,那么其所有权就会自然而然地归属于已在相关部门进行过登记的购买方;其次,倘若该房屋并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登记,那么我们便需要依据购房款项转移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即寻找出已经全额或大部分支付购房款项的购买人,他们将有望成为该房产的新任合法所有者;最后,我们还需要根据各买卖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2024-10-29 09:3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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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一房二卖"的问题时,解决策略与实施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该房屋是否已顺利完成了所有过户手续。假如已成功完成过户,那么毫无疑问,房屋的所有权会直接归属于已完成登记的买家;其次,倘若该房屋未曾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产权登记,那么这就需要参考到购房款项移转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查明究竟是谁已经全款或大部分支付了购房资金,这位付款方将顺理成章地成为房产的新任合法所有人;最后,根据各买卖双方签署合约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便可以准确判定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权所属。

2024-10-29 09:18: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相关规定,对于一房二卖的裁决,通常是将房子判给办理过房产过户的一方。对于签了合同却没有取到房的另一方,开发商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关于一房二卖,大概分为三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相关规定,对于一房二卖的裁决,通常是将房子判给办理过房产过户的一方。对于签了合同却没有取到房的另一方,开发商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关于一房二卖,大概分为三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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