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国家规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使用房屋中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约定面积发生不符,且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则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法院会予以支持。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由买受人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人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房屋执业面积与销售合同上所载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予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应由出卖方返还给买受人;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对于房屋面积偏差方面的国家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所述,当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这一请求将会得到支持。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专业解答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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