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建筑物存在瑕疵,开发商或建筑公司应对其负责,在受建设工程的全面委托之下,总承包商应对所有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负总责;若总承包商依据法律法规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各自承接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负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当建筑物存在瑕疵或问题时,应由房地产开发者或建筑施工团队负起相应的责任。若建设项目被实施为总承包制度,那么总承包商需要对整座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全面的责任。
然而,如果总承包方依照法定程序将部分建设工作分包给了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都应对所分包的工程质量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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