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若确属合法的交易行为,应立即聘请资深律师向法庭提交对房屋查封的反对意见。若购房款项尚有可能追讨回来,则可与卖方展开友好协商,争取退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资金;若购房款项已经无可挽回,务必请求法院批准并认定该笔交易为合法有效,同时愿意积极协助法庭完成后续的房屋查封事宜。
法律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若涉及到的是合法的房屋交易行为,此时应当立即委托专业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对于其查封所涉房地产的异议。一旦发现购房款项仍有可能追讨回来的话,那么就应该同卖方进行友好的谈判,尝试达成退款的共识;倘若购房款项已无可能挽回,那么便需要请求法院支持合法的房屋交易行为,并在法院的协助下,完成剩余房款的支付和查封工作。
2024-10-12 15:52:49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