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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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判断开发商因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是否过于偏低时,需要结合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所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可就一方违反合约义务向相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若违约金的设定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则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补。因此,倘若天津地区的某开发商所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购房者因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而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导致的违约金是否过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考虑。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利对一方违约时应对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做出具体的约定;
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若违约金的设定明显低于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受损方则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补。因此,如果天津地区的某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购房者因延期交房而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购房者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合理的调整与补偿。
关于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所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依据其签署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来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若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或者双方还可以约定,由于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倘若,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了上述违约金的数额,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力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据实予以增加。因此,如果天津市的某个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购房者因为逾期交付房屋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相去甚远,那么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对该违约金金额的调整和重新评估。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购房者需了解购房政策与规定,并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入住后如遇问题,可依据预售合同维护合法权益。购房者应充分利用预售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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