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开发商因
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
违约金是否过于偏低时,需要结合相关
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所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可就一方违反合约义务向相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及因
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若违约金的设定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则当事人有权请求
司法机关或者
仲裁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补。因此,倘若天津地区的某开发商所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
购房者因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而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