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出现了任何问题,其责任应由开发方或施工团队承担。当建筑项目实行总承包制度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有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进行分包,则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各自分包的部分承担共同的质量责任,即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筑物出现问题时,应由开发方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关责任。若建造工程实施总包制度,则总包企业应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总包商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均需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2024-10-12 13:26:20 回复专业解答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因为在产品质量存在着瑕疵和问题的时候,这是和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不一样,毕竟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所造成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卖方来承担。
专业解答定做产品质量纠纷责任由制作商或者是提供定做产品的主体自己承担,一般情形下产品质量若是出现问题,是有产品的制造商承担举证、赔偿等的责任,但是对于定做类型的产品,由于不清楚定做的产品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故此提供定做产品者也可能是责任主体。
专业解答发生按图纸加工产品质量纠纷民事赔偿责任由提供图纸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承担,若是提供图纸的主体,可以证明设计的图纸是合理的,并且还提供证明在产品加工过程之中流程有问题的证据,此时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之后,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产品质量法》,一般商品在保修期内可以实行“三包”制度。该法还规定,如果是卖方的故意造成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则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另行立法规定其保修制度,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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