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建筑面积合理偏差的界定,我们做出如下规定:
首先,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包含此数),那么其合理的误差比例将被限定在3%以内;
其次,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介于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包含此数)之间,那么其合理的误差比例应控制在2%以内;
最后,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情况,其合理的误差比例则应被严格限制在1%以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当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包括10,000平方米)时,其合理的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
其次,如果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介于1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包括50,000平方米)之间,那么其合理的误差率应被限制在2%以内;
最后,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超过了50,000平方米,则其合理的误差率应被严格控制在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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