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遵循合同中原有的承诺如期交付房屋,这无疑可以被视作是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的表现。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买家依法享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权益。更为详细地说,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多次合理及时的督促而仍然未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中完成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且无法给出明确合理的解释,那么作为卖方就有权宣布撤回购房协议,而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上的亏损都需要有卖方来负起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地完成了产权过户,虽然买方不能够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卖方提出赔偿因逾期时间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原先协定中所确立的明确期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则可以视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此类情境之下,作为购买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更为具体地讲,如果在经过合理期限的多次书面催促后,开发企业仍然无法于三个月内顺利完成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且没有给出适当的理由解释,那么购买方就享有了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力,并且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都应由开发企业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企业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虽然购买方不能再行使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依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开发企业提出赔偿因逾期而导致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原有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准时交付出售的房屋,这便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径。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购买方的您将依法享有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以细节而言,假设经过了适度的反复催促和协商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顺利完成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且并无正当合理的理由解释,那么作为出售方的您就有权解除已经签订的购房协议,而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都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并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地完成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尽管此时购买方并不能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赔偿因逾期时间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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