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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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购房者遭遇极其不幸的情况,例如房屋遭受了重复售卖的侵害,那么他们依法享有权力,请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要求返还先前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并且必须附带相关的利息补偿。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开发商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以上诉求未能得到合理解决,购房者则拥有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倘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遭遇到房屋被重复出售的不幸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享有权利请求终止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除此之外,购房者还有权要求卖方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还可以进一步主张,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赔偿责任。若购房者的上述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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