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买方并未取得购买房屋所需的资质条件,且已支付定金,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款项。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从买方处收取定金,并以此作为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那么在因当事人任意一方的原因无法达成楼房买卖合同时,应对此情形按照相关法律对于定金问题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然而,若由于并非双方当事人过失造成的原因,使得楼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则出卖方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没有取得购买房产资质的前提下支付定金后,是可以选择退还的。在此情况之下,若出售方以认购、订购或预定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用于对未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时,倘若由于买方或是卖方的单方面因素导致无法顺利缔结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那么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定金的规范性要求加以处理。
然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够成功签署的责任并非源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这种无懈可击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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