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进行调解。
其次,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借助于中间人或第三方力量进行和解或调解以化解纠纷。
再次,若前述途径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可诉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若仲裁结果仍不能令各方满意,则只能考虑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当合同成立之后,其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且并非商业风险所导致的重大变化时,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如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解除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和解决:
首先是双方面对面地进行协商调解,这是最为直接且有效的途径;
其次,可借助于中立的第三方人士或组织介入调停或调解,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再次,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在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考虑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一旦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如果其基础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重新展开协商;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该合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解除。
1.双方可自由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委托中介人或第三方进行和解或调解以寻求解决方案;
3.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4.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后,倘若合同的基本条款产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曾预料到且并非因商业风险所导致的重大变化,继续执行该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显然显失公平,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重新展开协商;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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