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预售房产权属购买者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应付款项,则须依照以下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购买者所交付的金额若已达到其应付价款的50%或以上,则其必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其次,若购买者实际交付的款项未达到应付价款的50%,出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购买者支付违约金。若购买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超过90天仍未支付应付价款,出让方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预售房地产交易中,倘若受让方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依据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若受让方所支付的款项已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受让方须依照我国央行关于延期付款相关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其次,若受让方支付的金额尚不足以弥补应付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出让方可依法请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受让方逾期九十个自然日后仍未支付应付价款,出让方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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