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接收房屋的最晚截止日期可延长至三个月。若在到期之前,客户多次催促并给予卖方充分告知后,卖方仍未能按照合理期限完成交房手续,除非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买方可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照约定日期如期履行交房职责,且不得无故延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于业主而言,收房时其有权最多推迟三个月。而当买方向卖家发出催促函且规定的合理宽限期结束后,若卖家未能按时履行交房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进行交房,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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