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卖方如若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2.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在知晓卖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可视为双方已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生效要件,故该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出卖方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与买方所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份合同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对于那些明知出卖方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仍然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来说,尽管他们与出卖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了共识,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这份合同仍将处于未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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