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则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向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若经过正式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顺利交房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将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悉数由开发商承担。然而,如若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能按期交房,虽然买受人无法解除合同,但却有权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则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主张其应负担的违约金。若经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如期交房且无合法合理的解释说明,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协议,并由开发商全额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能够顺利交房,那么买方将无法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但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2024-10-08 12:27:2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