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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开发商出现延误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对方发送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催告函,与开发商共同约定合同的最晚履行期限,同时要求开发商快速且切实地执行此项合同;若相关催告已长达三个月时限,买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08 13: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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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方可向其发送正式催告函,约定所涉合同的最后执行期限,并要求开发商尽速履行此份合同;在催告信发出后满三个月时,购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违约责任。
2024-10-08 11:4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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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买方有权发出书面催告,明确与开发商商定合同的最终履约期限,并敦促开发商立即履行该合同;若催告发出满三个月后,买方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或进展,买方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2024-10-08 11:35: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