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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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买受者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并获赔。然而,若开发商存在诸如“一房多卖”等恶劣行径,致使买受者无法及时获取到租赁房产,那么投资购买方将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赔偿金,而该金额应尽量控制在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以内。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切数据,需要经过对违约现实状况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后予以确定。依据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七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相应费用在内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如有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示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则可在合同履行期截止日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凡遇开发商违反合约之情形,通常应依据先前所定立的合约条款进行赔偿。然而假设开发商的行为如一房二卖这般的,使得购房者无法如愿获得房产所有权的话,那么开发商便应承担起不可超出已支付房款总额一倍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落实赔偿事宜,这须结合违约的实际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合同一方不能满足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出现问题时,将需要承担回复履约、补充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第五百七十八条中,也有列明到,若合同一方通过言行或行动直接表明其放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其提出违约索赔申请。
2024-10-07 11:25:05 回复
关于开发商违反合约的赔偿事宜按常规是依据合同中预先约定之标准进行。然而,若开发商存在诸如“一房两卖”这一类行为,致使购买者无法最终获得所购房屋时,开发商有义务赔偿购买者所支付房款总金额的数额不超过一倍的经济补偿金。详细的赔偿计算方式,需参照违约发生前后的各种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达标时,必须对己方行为负责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持续履行合同、采取有效的补救手段或是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另外,在第五百七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当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直接指出亦或是通过自身行为来证实其不会遵守合约规定时,对方有权在契约履行期截止之前要求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4-10-07 10:09:23 回复专业解答合同违约赔偿金按约定支付,通常为总金额的20%,上限不超30%。开发商应按时交房,非不可抗力因素逾期60日需承担日万分之三的罚款;逾期超60日则每日罚款增至万分之五。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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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法律上,一处房产若先为一方所转让且随后又被另一方再次转售,那么该座房屋的所有权就将归属第一次进行了过户手续的那一方;当两项交易涉及的合同均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所需的法定程序时,房屋的归属权将会是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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